各位委員及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2022年強制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的通知》(國標委函[2022]21號)的要求,受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委托,現組織對強制性國家標準GB 26469-2011《架橋機安全規程》(標準文本見附件1)進行復審。有關復審事項通知如下:
一、標準復審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見附件2)相關規定,從標準的適用性、規范性、時效性和協調性等方面進行復審。復審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標準的適用性。標準涉及的產品、過程或服務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應給出“廢止”的結論。標準的適用范圍是否詳細具體,能夠覆蓋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或新服務,適用范圍不夠具體或不能覆蓋新情況的,應給出“修訂”的結論。標準規定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制定范圍,屬于超范圍制
定的,應給出“修訂”(修訂轉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或“廢止”的結論。
(二)標準的規范性。標準技術內容是否可驗證、可操作,若技術內容存在不可驗證、不可操作的情況,或者標準中未規定證實方法,應給出“修訂”的結論。標準是否為全文強制,若標準為條文強制,應給出“修訂”的結論。采用國際國外標準是否符合標準發布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若不符合,應給出“修訂”的結論。
(三)標準的時效性。與產業發展實際水平和健康、安全、環保最新需求相比,標準技術指標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標準的指標缺失或要求過低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應給出“修訂”的結論。采用的國際標準是否已更新,若采用的國際標準已更新且適用于我國實際情況的,應給出“修訂”的結論。標準是否有利于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若不利于構建新發展格局,應給出“修訂”的結論。標準的規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現行有效,若引用的標準已廢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標準已更新,應給出“修訂”的結論。
(四)標準的協調性。如出現標準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其他強制性國家標準或國家產業政策不協調、不一致的情況,應給出“修訂”的結論。
二、復審結論
標準復審結論分為:修訂轉為推薦性國家標準、修訂后仍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繼續有效和廢止。
請各位委員及各有關單位,根據復審內容的規定,認真填寫《GB 26469-2011架橋機安全規程復審意見反饋表》(見附件3),并務必于2022年10月13日前,掃描為PDF電子版反饋至全國起重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反饋復審意見時,標委會委員簽字即可,其他單位需加蓋單位公章。
聯系方式:
單 位:全國起重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地 址:北京市雍和宮大街 52 號
聯系人:林夫奎 010-89659781 15910918086
張 培 010-89659782 13716089693
傳 真:010-89659784
E-mail:qzjxbwh@163.com
附件:1.GB 26469-2011架橋機安全規程標準文本
2.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3.GB 26469-2011架橋機安全規程復審意見反饋表
全國起重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2022年9月14日